司法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4-07-11 21:29:49
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鉴定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鉴定申请书2

申 请 人: 某某省某某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经理

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宋园新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上公章、私人章的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打印文字的时间及与加盖印章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原告彭某某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审理,本案原告彭某某用于起诉的证据是两张借条,但是,申请人从未向彭某某借过款,该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是彭某某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伪造的,该两张借条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申请人特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鉴定申请书3

一、申请人:

李某,男,19xx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某省某县阔克阿尕什乡迭里布列克村。

唐某,女,19xx年10月2号,汉,住址是某省某县一农场建设东路。

二、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三、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5日,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某县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X月XX

司法鉴定申请书4

申请人XXX男XXX住XXX。被申请人XXX男XXX住XX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XXX向法院提出申请XXX鉴定现鉴定机构要求本人提供XXX样本因XXX年至今已长达XXX年本人无法向鉴定机构提供XXX样本故特向法院提出撤回XXX鉴定待后另行提出证据是否变造司法鉴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XXX月X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5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浦民一民初字第****号),已由贵院受理,并于 年 月 日进行了一次庭审,本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法庭审理。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疑点众多,于情于理均有诸多不合之处,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特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申请对原告所提供证据(四份借条)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鉴定内容如下:

第一,请求鉴定该四份借条中被告公司公章的真伪;

第二,请求鉴定该四份借条中公章与其他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即是先写字后盖章,还是先盖章后写字;

第三,请求对提供证据的原告进行“测谎测试”,利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告是否说谎进行测试,以进一步认定本案事实。

经向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了解,该部门可以对上述申请内容进行鉴定。该鉴定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且已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一致同意,特此提出申请,请予准许。

  申请人:被告之诉讼代理人 律师

……此处隐藏1927个字……因对该案影响较大,应做重新鉴定。

2.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第2条中“北卧室墙体裂缝原因分析”中,“不排除因建筑物地基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导致墙体产生裂缝的可能性”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纯属臆测,不该做为鉴定书中出现的内容,且有可能对我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因此,申请对裂缝原因作出合理有据的鉴定。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王##(张家口市###物业公司副经理)

  20xx年6月28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14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3201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3201医院治疗,但3201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3201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3201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6月二2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8月,320一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3201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3201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3201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⒊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3201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3201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15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医院治疗,但xx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二○○四年八月,xx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⒊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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